14.4 出入口控制系统 14.4.1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根据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需要,在建筑物、建筑群出入口、通道门、重要房间门等处没置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主要出入口宜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,出入口控制系统中宜有非法进入报警装置; 2 重要通道宜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,系统应具有非法进入报警功能; 3 设置在安全疏散口的出入口控制装置,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;在紧急情况下应自动释放出入口控制系统,安全疏散门在出入口控制系统释放后应能随时开启; 4 重要工作室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。集中收款处、重要物品库房宜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。 14.4.2 出入口控制系统宜由前端识读装置与执行机构、传输部件、处理与控制设备、显示记录设备四个主要部分组成。 14.4.3 系统的受控制方式、识别技术及设备装置,应根据实际控制需要、管理方式及投资等情况确定。 14.4.4 系统前端识读装置与执行机构,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,宜具有防尾随、防返传措施。 14.4.5 不同的出入口,应设定不同的出入权限。系统应对设防区域的位置、通行对象及通行时间等进行实时控制和多级程序控制。 14.4.6 现场控制器宜安装在读卡机附近房间内、弱电间等隐蔽处。读卡机应安装在出入口旁,安装高度距地不宜高于1.5m。 14.4.7 系统管理主机宜对系统中的有关信息自动记录、打印、存储,并有防篡改和防销毁等措施。 14. 4.8 当系统管理主机发生故障、检修或通信线路故障时,各出入口现场控制器应脱机正常工作。现场控制器应具有备用电源,当正常供电电源失电时,应可靠工作24h,并保证信息数据记忆不丢失。 14.4.9 系统宜独立组网运行,并宜具有与入侵报警系统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、视频安防监控系统、电子巡查系统等集成或联动的功能。 14.4.10 系统应具有对强行开门、长时间门不关、通信中断、设备故障等非正常情况的实时报警功能。 14.4.11 系统宜具有纳入“一卡通”管理的功能。 14.4.12 根据需要可在重要出入口处设置X射线安检设备、金属探测门、爆炸物检测仪等防爆安检系统。